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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由设立遗嘱和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所构成,它分别具有设立效力和执行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关于北京房产继承的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如果法定继承人中,除女儿外,还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则必须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种情况下,女儿无法继承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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