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列举了四种情形,即: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公司转让股权的,并不是解散的情形,所以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只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列举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不需要。 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所以,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工商部门,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但并没有强制规定要财务审计或清算,但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内部通告。
不需要清算的。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一人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在法定事由外公司进行清算具有其特殊需求和自主性,一人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财产或,可以自主进行清算或经受让人要求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法律后果由清算人负担。一人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其股东有密切的关联性,转让或受让股权是当事人有目的的和预见的行为,相应转让协议经过工商变更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转让股权的,并不是解散的情形,所以公司不需要进行清算,只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发起清算的法定事由,列举了四种情形,即: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人民法院依照本法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持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请求解散的。 公司股权转让的事由不在上列法定清算的情形之中,公司股权转让,公司仍继续存在,没有解散,仅发生股东变更。所以,股权转让涉及税务、工商部门,涉及所得税、印花税,但并没有强制规定要财务审计或清算,但需要有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内部通告。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130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