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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分包合同效力,其分包合同在此之前有效的之后依然是有效的。因为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并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之前分包合同的签订是符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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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分包合同效力。分包合同的标的虽是总承包合同的标的一部分,但分包合同并非依赖总承包合同,其具有独立性,所以总包合同无效并不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包合同无效不会影响分包合同效力。因为主合同是指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分包合同的标的虽是总承包合同的标的一部分,但分包合同并非依赖总承包合同,其具有独立性,其效力的认定不依赖于总承包合同,故分包合同不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总包合同无效不影响分包合同效力,其分包合同在此之前有效的之后依然是有效的。因为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并不是主从合同关系,之前分包合同的签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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