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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有私生子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024-12-18
1、在婚前,欺诈行为只是道德问题,法律不予评价。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这类行为不属于欺诈婚姻,而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婚姻是指在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时,一方或双方明知自己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却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以欺骗对方并使婚姻登记机关或另一方当事人陷入错误,从而为双方登记并发放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在实践中,欺诈婚姻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并骗取结婚登记,这种行为不仅侵害婚姻行政管理关系,还侵犯了对方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请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时,应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表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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