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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险保障范围编辑 基本保障 1、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死亡给付是全部给付。 2、残废给付:被保...
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有何特点 (1)中短期性:人身意外死亡保险通常只保到65岁。 (2)灵活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很多是经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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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意外险保障范围具体如下: 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 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 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 (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 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 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实际上是确定残疾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疾的直接原因。 (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近因。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诱因。 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对于这个问题,工伤意外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 1、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内,因工作原因而遭受意外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于工作地点内,从事和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意外伤害的。 3、于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等事故伤害的。 4、患上职业病的。 5、由于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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