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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官司需要哪些证据:一、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据结婚证依法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并能证明结婚登记的日期,对界定夫妻共同财产起着重...
1、当事人陈述,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 2、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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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以感情破裂分居为由离婚的,那么需要准备以下证据: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的书面分居文书;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夫妻离婚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进行有效分隔,一般情况下应当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但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则需要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来进行分隔。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诉讼的期限是有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期限进行结案。
1、当事人陈述,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就他们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和认识所发表的陈词及叙述 2、书证,是指以其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凡是以文字来记载人的思想和行为以及采用各种符号、图案来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物品都是书证。 3、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只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法律才允许其提交复制品、照片。 4、视听资料,声像资料或直感资料,是指以音响、图像等方式记录有知识的载体。视听资料一般可分为三种类型:①视觉资料,也称无声录像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②听觉资料,也称录音资料,包括唱片、录音带等。③声像资料,也称音像资料或音形资料,包括电影片、电视片、录音录像片、声像光盘等。 5、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如网页、微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等信息和电子文件。 6、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8、勘验笔录,就是人民法院指派的勘验人员对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和有关证据,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所作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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