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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孩子《出生证明》(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涉外婚姻离...
离婚后孩子可以改中国籍,涉外婚姻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孩子的可以随母亲。办理手续:凭孩子《明》(收取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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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里,孩子的国籍要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我国法律规定中,中国公民不允许具有双重国籍。如要孩子享有中国的国籍,需要属于以下情况所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孩子出生在中国,则该涉外婚姻所出的孩子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孩子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孩子出生在外国,可以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孩子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能在具有中国国籍。
涉外婚姻离婚后,孩子可以改变中国国籍,涉外婚姻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岁以下)可以随母亲或父亲回国定居,子女的户籍可以随母亲定居。办理手续:凭《出生证明》(原件)、《户口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户口通知书》,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新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从以上我国法律规范可以得出结论:虽然父母离婚,无论子女归谁抚养,父母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既然离婚后的父母都是法定监护人,那么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其行为就明显侵犯了另一方的监护权,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得以判令撤销,责令其恢复原有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也就是说当该子女成年后,是否变更姓名及变更何姓名则由该成年子女自己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这是对于成年公民来说的,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父母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其姓名的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但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2、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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