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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具体的拆迁补偿政策分析,具体可以来电详谈。
结婚前房屋产权归甲所有,与乙结婚后,因拆迁,获得两套新房,这两套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了呢?根据《物权法》的排他性、法定性、追及性的效力,以及“一物一权”的原则,该拆迁房屋属甲个人的婚前财产,对其享有所有权。这套拆迁安置房,是基于被拆迁房的拆迁补偿所得,以对该被拆迁房享有所有权为基础。根据物权效力的延伸理论,张先生对其被拆迁房所享有的物权,可因拆迁而延伸至对其安置补偿所得的房屋。因此,甲对拆迁安置房同样享有所有权。同时,该安置房也不符合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属甲个人所有。
不算。婚前的老房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因个人婚前房屋拆迁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在婚后拿到房产证的,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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