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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支付标准:1、失业者失业前所属公司和本人按规定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不足5年的,累计支付时间不足1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2、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根据累计缴费时间,并依照当地最低工资确定:(1)累计缴费不满五年的,按最低工资的75%发放;累计缴费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按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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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按最低工资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或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在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确定。三、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不会影响个人福利待遇,还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申请发放办法》规定了哪些情况不是因为自己的意愿而中断就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被用人单位开除。用人单位因违法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而辞职的。如果员工因上述情况失业,员工有权申请失业保险。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的目的是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也是失业人员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二十三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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