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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来监督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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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8)》规定,判决管制可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者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场所、接触特定人员。被判管制的罪犯,依法执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项禁止令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方法已经公布,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明确规定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被判管制的罪犯,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必须向本人及其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大众宣布解除管制。《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于被判有罪、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者,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由执行单位通知本人,向有关人员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根据此规定,公安机关执行管制时,应根据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向犯罪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大众宣告犯罪事实,管制期限和必须遵守的规定,在犯罪所在地或居住地构成3~5人的大众监督改造组。管控到期时,执行单位应立即向本人及相关群众宣布解除管控,并发给本人解除管控通知书。
公安机关在执行管制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告知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活动范围、地域和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并向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布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管制期限,是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应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防止漏管失控。在监管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对罪犯逐个建立监督考察小组,依法对罪犯进行经常性的认罪服法教育和监督考察。定期组织群众对被管制的犯罪分子进行评议。对于出现迁居、死亡等变动情况,应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机关。应当减刑的,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受理减刑建议书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裁定。如果在管制期间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其余罪,应由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1、渎职罪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 2、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碍国家机关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的信任,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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