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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构对公民作出行政处罚,在合理、合法、公开的原则下可以受理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处罚的决定是由行政机构作出的,处罚的方法有很多种,既可以是警...
(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几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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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需要满足下列条件: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其享有听证的权利;而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尽管行政处罚决定中听证程序具有上述法律意义,但也不能否认听证程序有时确实也会妨碍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经过听证才能作出。因此,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应当是有条件的。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的条件是: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有以下程序: 一、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五日内提出听证的要求。 二、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公开举行听证。 四、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开始听证。 如果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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