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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的规定,除了依法被的人,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
1.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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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也可以依法参加选举。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残疾人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即可参加选举。
根据我国有关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背景、宗教信仰、教育水平、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得列入选民名单。所以,残疾人只要不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属于不能行使权利的精神病人,就可以参加选举。为了更好地保护残疾人参加选举的权利,《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为视力残疾人提供盲文选票。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和选举法第三条的规定,除了依法被的人,只要是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具有选举权。残疾人享有选举权,既要有法律保障,还要有物质保障。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 (1)投票点应当尽量选在符合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的场所。 (2)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各级选举组织应当根据当地情况资料,在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 (3)在选举现场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如提供轮椅、手摇车、拐杖、放大镜、助听器等,方便残疾人行动及视听。 (4)配备工作人员对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扶助。有相关工作人员帮助和引导需要的残疾人进行填写选票、投票等相关选举活动。有条件的,应配备一些懂得手语的工作人员,为聋哑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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