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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以下利害

2021-10-28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选举的部门应当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组织选举的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残疾人参加选举提供便利:(1)投票点应尽量选择符合一般无障碍设计标准的地方。(2)有条件的,人提供盲文选票。各级选举组织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在经济条件和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盲人提供盲文选票。(3)在选举现场提供相应的辅助措施。例如提供轮椅、手摇车、拐杖、放大镜、助听器等。,方便残疾人行动和视听。(4)配备工作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有相关工作人员帮助和引导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选票、投票等相关选举活动。有条件的,应配备一些懂手语的工作人员,为聋哑人提供服务。

相关法规

《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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