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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经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
检察院会审问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提起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律的才能提交法院审判。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再次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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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必经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程序一般是要出示证明文件。到所住地内的指定地点或本人住处。时间是不能超过12小时。 公诉科传唤嫌疑人,是按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嫌疑人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告知嫌疑人的权利义务,需要嫌疑人签署《审查起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取保的还要填写《取保候审通知书》,如果有保证人的话,保证人也要到场签署《保证书》。再一次做讯问笔录,核实嫌疑人公安机关的供述,全面审查案件。之后等待案件移交法院,进入审判阶段。
法院也有决定权,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也有两种情况: 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无权直接扣划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只能是查封或冻结,而不能直接扣划,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进行收缴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应该通知该存款所在银行,由银行进行扣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三、关于扣划单位存款的问题 为使银行扣划单位存款得以顺利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需要银行协助扣划单位存款时,应向银行全面了解被执行单位的支付能力,银行应如实提供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充分掌握情况之后,实事求是地确定应予执行的期限,对于立即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确定缓解或分期执行。在确定的执行期限内,被执行单位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执行的,银行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账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单位帐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 扣划的款项,属于归还银行贷款的,应直接划给贷款银行,用于归还贷款;属于给付债权单位的款项,应直接划给债权单位;属于给付多个债权单位的款项,需要从多处扣划被转移的款项待结案归还或给付的,可暂扣划至办案单位在银行开立的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赃款暂收户或代扣款户(不计付利息)。待追缴工作结束后,依法分割返还或给付;属于上缴国家的款项,应直接扣划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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