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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

2022-11-11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一)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基本上囊括了“影子银行”的绝大多数类型,范围颇广)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资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其中,大家比较关心“虚拟货币”筹集资金,关键要看筹集的是“资金”还是“虚拟商品”,前者北京市二中院上个月底已经有过判决,发行虚拟货币募集资金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但是筹集比特币等虚拟商品是否构成募集资金,我们认为或许不能。) (三)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这里请注意,前提是未经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是销售大白菜、胡萝卜赚钱,不在此内) (四)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回归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五)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切忌固定高额回报) (六)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相关媒体,请注意共同违法的风险) (七)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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