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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评估项目包含以下: (1)对破产企业部分财产(指定的财产)进行评估; (2)对破产企业列入破产清算的全部财产进行评估; (3)对列入...
(一)对本规则中未予体现,但已实际形成且有保留价值的材料,可依据本规则确定的分卷以及排列原则编排。 (二)每册卷宗一般不能超过200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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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管破产财产。清算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洁工作。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时有原法人代表移交给清算组。 2、管理破产财产。清算组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追缴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行为给付的财产。 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清算组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换财物;承认抵消抵消权人的抵消主张;支付破产费用。 5、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批准后执行。 6、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清算组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即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终止后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权务机构,它负责企业清算期间的一切事宜。
《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对债务人宣告破产、清算还债的法律制度。 要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区别开,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只规范普通清算。 继《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会计原理与常规会计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与常规会计核算不同。国家有关破产清算会计核算目前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有1997年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在目前会计实务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解决。
一、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且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 二、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指债务人进入破产案件审理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实施行为无效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引起的纠纷。 三、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审理后,管理人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因清偿破产企业债权而引发的纠纷。 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指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因为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追收所引发的纠纷。 五、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股东抽逃已经投入公司的出资予以追收而产生的纠纷。 六、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予以追回。 七、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指对于债务人、债权人和管理人对于债权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有效、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或附期限或条件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八、取回权纠纷,对于不属于债务人财产而由其占有或支配的财产,其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不依照破产程序,通过破产管理人直接将该财产取回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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