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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导向标志,周边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国土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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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和运营的轨道交通按照下列标准设置安全保护区:(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四)水底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五十米内。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的,由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提出,报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
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安全、应急及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在轨道交通沿线采取适当的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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