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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根据[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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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的情节轻重,最高法院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规定: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2、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此外就是各省高院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的暂行规定,如江西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立案数额标准的暂行规定》中对失火罪作了如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 4.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的,社会危害较大,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失的。由于没有统一标准,在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界定罪与非罪、情节轻重,法官难以操作。对普通的失火案,虽然规定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节,但对情节轻重还是难以把握,完全由法官根据主观来自由裁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对森林失火案,国家林业局、公安部规定了三个格次,而刑法本身只有两个格次,不好对照。更何况部门规定能否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效力的大小,还有待研究,所以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往往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平衡,形成了同罪不同罚的情况。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制定一个统一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失火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危害等角度考虑将普通失火案和森林失火案的情节轻重具体化、量化。
火灾犯罪是指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依照刑法第十一十五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火灾罪是结果犯,普通火灾行为与之不同,必须查明火灾行为与火灾结果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综合考虑实际损害结果的大小,才能入罪。现实生活中,火灾罪的立案标准有五种:(一)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房屋等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火灾罪的量刑:一般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火灾罪的立案标准: (一)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 (二)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三)烧毁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等基本生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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