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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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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五)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六)《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七)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对会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鉴定协会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的司法鉴定事业发展,协调解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司法鉴定机构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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