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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0条规定如何?

2022-09-09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二)厂(场)区道路平坦、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交通、警示标志,管、线、栈桥的架设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三)生产需要的坑、口、壕、池必须加盖或者设置围栏,施工挖掘的坑、沟应当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四)在架空输电线路下,禁止起重机械作业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五)禁止使用房屋梁架作为起重支撑;(六)在空气流通不畅、容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可能造成人员窒息、中毒的场所进行作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具;(七)对大型设备发生堵塞的部位进行人工疏通作业,应当采取防坠入、防掩埋等安全技术措施,并设监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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