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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借口持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
《商标法》第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国家为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使用注册商标,防止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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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一规定是此次修改《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知识产权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条款还原了商标保护的本意,有利于引导正确注册和使用商标,也有利于打击恶意抢注行为。
1、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你使用的商标别人也可以使用,使商标标明、商品来源的基本作用受到了影响,导致商标代表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作用大打折扣。 2、存在商标被抢注的风险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他人抢先注册,该商标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侵犯他人权利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不能成为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此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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