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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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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ote][b]以下是引用[i]legalping在2005-10-27 9:06:00[/i]的发言:[/b] 就是在你们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如果你们同居期间没什么共同财产的话,就无需分割了,至于对方的其它要求,基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q ote] 除了各自的工资,没有其它,谈恋爱本来就会有付出的,打个比方两个人出去吃饭不可能说让女的买单吧?这些都算不算呢?是不是我要全部还给他呢?有这种说法吗?两个人谈恋爱时你情我愿,分手了,如果是单方面的想分,提出的这一方就要补偿另一方曾经花的钱?是这样吗?
他同居的,你姐可以此为由离婚并索赔多分财产。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两个都归一方抚养的一般不超过另一方固定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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