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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同时期、不同企业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过去,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集体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与发展计划的各项指标;企业行政方面为实现各种计划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以及为实现计划应当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有关劳动竞赛中如何组织职工改进技术、提高技术的问题;有关贯彻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和奖励制度的问题;有关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安全卫生状况的问题,确定如何使用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基金以及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与计划;有关巩固劳动纪律的问题,制定本企业的厂规,确定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制裁的措施和制度;有关职工技术培训的各种制度,举办技术培训班、技工学校等促进职工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的措施;有关提高职工生活水平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具体措施,以及实施劳动保险的办法。但就现阶段我国各企业实行的集体合同,特别是三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其内容是劳动报酬、工作时间长短、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规定。(2)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程序方面都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集体合同才能既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以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切实履行。结合实际原则,订立集体合同必须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个人三方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集体合同。
现在如果订立保险合同时,一般针对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理赔是最易引起保险纠纷的原因之一,理赔难问题一直倍受社会大众关注。保险法规定了“30日”理赔核定期间,但并未明确该期间起算点。为避免保险人拖延赔付,司法解释明确,该“30日”核定期间,自保险人初次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索赔请求及有关証明或者资料之日起算。
集体合同的订立: 1、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2、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将通过的集体合同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 4、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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