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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有区别吗具体分析如下: 1、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是指委托公司拍卖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亦称卖家)。 2、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受委托人应履行的义务有,依委托人指示亲自处事务,处理结果向委托人报告义务,处理委托事务所得财产应交与委托人,因受委托人原因造成委托人损失,受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3、委托人和受托人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人,不能是同一人。 (1)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 (2)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 (3)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以上就是“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有区别吗”全部内容,答案显而易见,简单而言也就是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受委托人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处理相关事务的人,所以两者是有区别的。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有: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的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项的合同。在委托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是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是受托人。作为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①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原则上不得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如果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可以变更并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委托人。②受托人应当亲自办理委托事务不得擅自将自己受托的事务转托他人处理,如果转委托的,原则上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紧急情况下可以不取得委托人同意,但事后应当将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③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只有因委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④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共同委托人中的一个委托人或者数个委托人没有经过协商而擅自单独处理事务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其他受托人仍然承担连带责任。(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①委托人应当向完成委托事务的受托人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③委托人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可以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④委托人另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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