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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传讯是为了传唤去了解有关的事情等目的。传讯是指司法机关传唤案件当事人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场所接受讯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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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传播的目的是方便办案机关了解与当事人案件有关的事情。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确保随传随到,传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要,复杂刑事案件的连续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新《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因此,要是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的,同时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还是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逮捕。
监视居住传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传唤、拘传时间一般为不超过12小时,最多不超过24小时。对于此,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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