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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提供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全文给你参考。本合同第八条有规定关于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问题。 (1987年4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专利许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实施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他人专利应签订专利许可合同。专利许可合同是专利权人(以下称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实施其专利所达成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弄虚作假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订立专利许可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他人已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包括中国专利局已公开或公告)尚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也应当订立许可合同(以下称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这种许可合同也属于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机关,负有管理和执法的职能。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许可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专利许可合同即成立。 第八条专利许可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标的(指专利产品、专利方法及相关的专有技术等); (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 (三)履行的期限、进度和方式;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专利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六)提供技术与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七)保密要求; (八)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九)违约责任; (十)专利宣告无效后的处置办法; (十一)争议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属于普通、排他、独占、交叉或可分售许可的合同; (十三)关键性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其条款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订立,并应包括下列条款: (一)专利申请在中国专利局公开、公告以前的技术保密事项; (二)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三)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合同的处置办法。 第十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不能强使被许可方接受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被许可方接受同实施专利无关的附带条件,如硬性搭配不需要的技术、设备、零部件或原材料等; (二)限制被许可方发展和改进许可实施的专利技术; (三)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四)限制被许可方销售专利产品的渠道、数量及价格; (五)要求被许可方在专利失效后继续支付专利使用费。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签证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签订合同秩序办理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许可方未按合同规定向被许可方交付实施专利必须的技术资料和传授必要的专有技术; (二)由于许可方的原因,使技术经济指标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 (三)属于排他或独占许可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许可方又与第三方订立合同;或者已订立独占许可合同,许可方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和地区内,自己实施专利; (四)其他违约责任。 被许可方的违约责任: (一)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同意第三方使用合同规定的技术; (二)违反合同规定向他人泄露了许可方提供的尚未公开的技术内容; (三)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使用费; (四)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第四章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使用费的支付应本着利润分享的原则,根据研制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合同种类、实施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六条专利使用费可以一次总算,也可以从销售额或税前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以及采取入门费加提成的方式计算,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 第十七条专利使用费按比例提成时,被许可方应如实地向许可方提供计算使用费所需的数据。必要时,许可方可以查阅被许可方与合同有关的财务帐册。第五章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八条专利许可合同的许可方应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提交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并填写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登记表,由上海市专利管理局报送中国专利局备案。 已申请专利技术的许可合同,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备案登记手续,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再另行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请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上海市专利管理局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和外省市在本市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举办社会保险事业而筹集的,用于支付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时所享受的保险金和津贴的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下是上海社保问题险应该怎么样办理的答案: 1、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 二是由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 三是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 2、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但目前暂不能转移,国家已经出台了有关转移办法,今年7月1日以后等各地方政府出台了实施细则就可以实施。 3、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 4、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你的,只要符合公积金提取规定,随时可以提取,以后也可以续交,永远不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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