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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可以推翻,但是不容易推翻。只要合法,法院可以批准重新评估。如果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这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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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可以推翻,但是不容易推翻。只要合法,法院可以批准重新评估。如果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这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都会准许。《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第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现实生活中,我们都有可能受到或多或少的伤害,在面对伤害的时候,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伤残的鉴定。他是我们依法维权的重要凭证,也是法庭进行判决时候的重要依据。现实生活中,为了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伤残鉴定结果的推翻在认定有三次的机会。 虽然说推翻是可能的,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并非容易的一件事情。司法实践中,有以下的情形可以推翻: 一是当事人对于实际伤情的判定其超过或者未达到鉴定所示的某级伤残的标准。这样就有可能产生,A是受害方,在自行鉴定中说明自己受到了9级伤害,B作为赔偿方认为其只是十级没有到九级那么严重,此时双方就鉴定书上的内容产生了争议。B可以推翻A的伤残鉴定。 其次是一方认为鉴定人没有鉴定资格,结论的证据不足等,鉴定程序违法时,就可以申请。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的情况下,除非诉讼,对方不会因为这点理由推翻相应的鉴定结果。
当事人对二次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再次评估。因评估结论错误而被推翻的,必须坚持申请重新评估。获得法官重新评估的分支机构是主要目的。当事人不能仅仅提出申请,而是围绕重新评估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原因,尽量收集证据,尽最大努力。《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发现事实的特殊性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评估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合格的评估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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