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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效的情形: 1、所立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 2、未受胁迫、欺诈; 3、立遗嘱要求的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满足; 4、立遗嘱...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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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公证的遗嘱有很强的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失去效力,比如: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遗嘱给儿女了,则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比如B先立遗嘱把一栋房产产权给C,后来B又把该房产转卖了,房产产权发生了转移,遗嘱当然失效);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遗嘱人生前立了多份公证遗嘱,则只有最后一份有效,其它的全部失效; 6、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1、遗嘱内容侵害国家、公共或第三人的利益; 2、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以事实行为改变遗嘱; 3、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5、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判决确定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 (二)代理设立的遗嘱; (三)伪造的遗嘱; (四)被篡改的遗嘱部分; (五)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部分;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特留份进行处分的部分; 无效的遗嘱不具有执行效力,遗嘱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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