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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权的规定主要有: 1、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适用该规定: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质押应当取得出质股东以外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所以其价值很难有一个公证的评估,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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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权的规定主要有: 1、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特定持有人转让股份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1、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可以发行股票,其股权以股票形式来表现,分为记名股与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则既有记名股也有无记名股。 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持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者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质押合同自股票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购买股票),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质押协议副本; (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通过竞价的方式转让。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记名股票通过股东背书的方式转让,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可以通过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有如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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