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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仅指“重大且明显的违法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严重瑕疵,该瑕疵按所考虑的一切情况明智判断属明显者,行政行为无效。 2、无效...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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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性违法性是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由于行政主体没有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履行其行政义务,所以,行政主体一旦被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就意味着这种行政不作为必然违法,从理论上讲根本不存在合法的行政不作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然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在本质上是对其应该保护的法益的一种放弃,必然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因此,行政不作为只能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消极性行政不作为是行政主体对其职权职责的放弃,客观上表现为怠于履行职责的消极性。行政不作为的消极性在主观上表现为行政主体对其行政职权的放弃,在客观上表现为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所承担的行政义务。(三)程序性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最基本的是要看其是否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只要行政主体启动并完成了行政程序,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积极作为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四)非强制性行政作为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上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对人若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又不自动履行,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明确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相对人没有履行义务的约束,不存在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具体事项认定上,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说明,但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态度,则必然侵犯了当事人的行政权力,具体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来处理。
1、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也包括实际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行为。 2、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包括受上述职权支配的其他行为。 3、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针对特定对象和事项而为的行为,也包括对象和事项中只有一项特定的行为。 4、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外部行为,也包括虽非外部行为但直接产生外部效力的行为。 5、可诉的行政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单方行为,也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3、准立法性。 4、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如果相对方对抽象行政行为有异议,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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