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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专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汛、特殊照顾、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无论是挪作公用...
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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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2)第86条规定:挪用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资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起诉:(1)挪用特定资金5000元以上;(2)造成国家和人民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3)虽然不符合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挪用特定资金,或造成人民生产生活严重困难;(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不良社会影响;(5)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其他情况。挪用特定资金价值超过5000元的,应当立案。这里的特定资金主要是指救灾、救援、防洪、优惠待遇、扶贫、移民、救济资金。
将专门用于救灾、应急救援、防洪、特殊照顾、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不管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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