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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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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一方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出庭,但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1)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2)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在这些情况下不出庭的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离或不离,以及有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的书面意见。 原告不出庭视为撤诉。被告不出庭意味着放弃了答辩、质证的权利,但同时原告也失去了可以通过庭审询问、调查而确定部分案件事实的机会; 涉及到子女的抚养及财产的处理,原则上应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如被告庭前有书面答辩意见的,应当按照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认定。
离婚诉讼中如果是原告不出庭的,并且在经过法院传票传唤的,也不提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撤销起诉。如果是被告不出庭的,在经过法院传票传唤之后,可以拘传。
夫妻离婚起诉的一方不出庭的,如果没有正当理由的,法院会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的一方不出庭的,则法院会对其进行传唤,如果经过两次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则法院会对其进行拘传。 因为离婚案件具有很强的人身性,所以要求夫妻双方必须到庭参加,除非不到庭的一方向法院出具了书面意见,或者存在诸如不能表达自己意志、下落不明等去世无法到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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