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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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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经济纠纷有证据的可以起诉。。。。
首先,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其次,从法理及立法原意来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应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但双方当事人应当预见到这种生活方式背后所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法律并不保护同居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之规定,如果在案件受理前未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只能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并无别的选择。综上,法院一般不保护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要求索赔。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婚内如果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并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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