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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离婚可以去身份证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在居住满一年的城市进行诉讼离婚。 没有离不了的婚,只是时间快慢的问题,通过诉讼离婚,经过相应程序...
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解决。离婚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两种方式同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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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不承认,但有吃回扣的事实可以作出判决的证据。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称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称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称返利,手续费,归个人所有,金额在五千元以上,应立案追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女方先提出离婚男方不一定就回吃亏,判决有利于哪一方是由具体案情决定的,不是由哪方先起诉决定的。 2.关于嫁妆。如果是属于一方的专属个人用品就属于该方个人所有。 3.关于协议。协议只要是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有效的,只要是你的签名没盖手印没有关系。你的协议内容我不清楚不好妄下结论。 4.别的女人给他情书并不能说明他就做了对不起她的事情,只能说明男方得到了别人的倾慕而已。 以上仅代表我的个人观点。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调解,到时候商量着可能就离婚了,不一定是判决的形式,所以你没有必要想太多,对方的态度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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