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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或者本人有哪些列举责任,适用法律条文是什么

2022-04-08
根据《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由此给铁路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肇事者责任,并严肃处理。 1、在铁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铁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铁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铁路道口; 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保护人负责。” 第六条对伤亡者按下列规定处理:死亡者,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由铁路部门酌情给予八十至一百五十元火葬费或埋葬费;还可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费一百至一百五十元。 据此,铁路部门即使承担责任也很难满足受害人要求。 如有赔偿金,由其父母、子女按继承规定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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