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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出现在追债与讨债过程中,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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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38条第1款规定: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关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意见都较为统一,即前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行为本身是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主要原因,且行为人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出于过失。后一种情况为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故意使用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以外的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只要有行为人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并有非法拘禁的行为就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实践当中,追究非法拘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办案机关一般掌握如下立案标准:一个是非法拘禁时间较长;另一个是即使时间较短(一两个小时也可以),但形成轻微伤以上的伤情。 乙方虽然说过不让甲离开的话,但是从您表述的案情而言,乙方的主观故意是伤害甲,而不是非法拘禁甲。所以如果最终的鉴定结果为轻微伤,乙方只能受到行政处罚(或拘留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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