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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大多按照土地性质和房屋的使用用途两种情况来分类。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
根据《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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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并不是有两种方式,而是有三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也就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二、产权置换。有两种置换方式: (一)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结合型补偿,即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的形式与产权置换形式;还可以选择货币与产权置换相结合型的补偿形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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