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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期改正。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者、销售者,首先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及时就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拿出整改方案,并认真予以落实。企业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查。复检合格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通知企业。(二)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对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或者产品不合格企业申请复检而又不合格的,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三)责令停业,限期整顿。对于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有关企业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继续从事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四)吊销营业执照。整顿期满者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则吊销营业执照。
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其中最简便的方法便是私下协商和解。但是在协商和解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协商需要双方自愿且协议内容不得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是第三人利益。 产品质量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经查询的产品,如若确实存在老品质量问题,那么生产者、销售者就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民事争议的和解。这是解决一般产品质量问题的最常见的方法。 就一般的产品质量民事争议而言,只要双方当事人,尤其是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一方当事人,能够表现出乎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通过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认真履行包修、包退、包换的法定义务,那么,这样的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并不难解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自行达成的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同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解决产品质量问题,这是处理民事争议的最好方法。这种方法与其他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法最显著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和解,无须任何第三方界入参与解决争议。即便于双方当事人之间问题的及时解决,也无碍于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情面。更为重要的是协商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当事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心平气和,往往使纠纷解决彻底,达到增进团结的目的。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只有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才能直接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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