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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费用能不能退还?

2021-11-15
根据《支付办法》,诉讼费用的支付和退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提前支付。被告提起反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支付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提前支付。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提前支付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付。但《交纳办法》第十条第1、6项规定的申请费不得由申请人提前支付,申请费执行后支付,破产申请费清算后支付。《支付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实际发生后支付。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金额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按照增加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补缴。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结束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原告自收到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用通知后7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当自提起反诉后7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提交。双方提起上诉的,分别提交。上诉人在上诉期间未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7日内通知其提前支付诉讼费用。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司法救助,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提交。双方申请再审的,分别提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提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民事案件移送后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诉讼恢复。执行的,不再支付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经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予受理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相关法规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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