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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张玉枢律师著作权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版权,根据《伯尔尼公约》规定,世界各国均认可著作权自动产生制度,也就是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成立。同时《伯尔尼公约》也规定各缔约国可以根据作者的申请给予著作权登记。我国的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开始于1994年,对作者申请登记的作品给予著作权登记,发给著作权登记证书。另外就是对进行过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给予重点保护。在著作权转让、许可、继承等过程中也给予相应的变更登记,这种自愿登记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著作权成立的初步证据。随着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为什么规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实际上那些涉嫌侵权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但他使用设备的位置相对固定。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择这样的管辖连接点,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对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样既避免了完全破坏原告就被告住所地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同时又辅之于难以确定的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该网络作品的法律保护主要归到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这一板块,那么,针对网络著作权保护这一方面,主要通过如下手段: 第一,可在发表文章的时候注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二,形成固定证据的意识,目前如果网络侵犯著作权,可以通过一些机构进行电子证据的固定说明,从而替代了对网站截图进行公证的举证方式,价格便宜,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第三,熟悉相关的著作权侵犯的法律后果。 著作权侵权,侵权行为人可能要承担以下责任(《著作权法》第48条) ——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著作权法》第49条):——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 ——以上两种方式不能确定数额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据此认定的赔偿常被称作“法定赔偿”。)——所赔偿的数额当中,还应当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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