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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书需载明以下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基本信息;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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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 (5)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 (6)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就是最好的证件。《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受伤害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职业病名称、受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依据;(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六)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四)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时限;(五)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决定的时间。《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一)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以及医疗救治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三)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者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四)认定结论;(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应当加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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