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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的成立条件是: 1、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2、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他人在法律范围内...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证明以下情况:1.行为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了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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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三)非法拘禁罪的主体要件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过失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为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您说的的构成条件在法律上叫做犯罪的构成要件,它分为这么几方面。第一方面叫做犯罪的客体条件,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第二方面是犯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要件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个行为。这里的他人并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而且还可以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即该行为在一段时间内处于持续的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了人身自由。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时间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的,但是在实务操作之中,一般是以24小时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一个标准,同时规定,8小时以下,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是在8小时和24小时之间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第三方面,此罪需要考虑的是主体要件,主体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是一般的公民,具有刑事责任年龄都可以构成此罪,主观方面,此罪为故意,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一个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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