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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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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取保候审最长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限由公安机关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后满十日前,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变更为拘留、逮捕的,在变更的同时,原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再办理解除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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