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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尊重人格尊严、平等对待,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与保护、预防与矫治相结合的原则。未成年人享有的生存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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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流浪乞讨、离家出走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并安全护送其到政府设立的救助场所接受救助。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并通知公安部门。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校园内发生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校园周边可能危及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场地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修复;无法处理或者情况紧急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旗县区人民政府。学校对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应当及时救助,告知未成年人的,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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