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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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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证、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补办《结婚证》不同与结婚登记,结婚登记需要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目的是要查明、核实是否自愿等相关情况,而补办《结婚证》是婚姻关系已经存在,民政部门只要核对婚姻档案底册就可以查明情况,因此,只要一方持持户口簿、身份证就可以补领了。 如果在户口本上面注明是夫妻关系的。只要一方持持带好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处办理,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民政部门应该给以补办。补办后再离婚。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当事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须盖有公安部门的公章。请将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两张A4纸上。)3、档案证明。如果当事人原办理结婚或离婚不是在当地,而是在中国内地其他婚姻登记机关,现在要在当地登记处补领婚姻登记证,应持有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的档案证明。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档案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4、照片。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提交3张相同的大2寸双方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各提交2张相同的2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建议使用背景为红色或蓝色的彩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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