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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
老师打学生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属于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老师对学生的教育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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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殴打学生的行为一般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此法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老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胁迫,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的侵权做法,如暴打、罚站、下蹲、超出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嘴巴等做法。 2、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做法,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辱骂等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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