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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赠与的产品有瑕疵,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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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品质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2、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3、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4、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物业维修基金是指售房单位在销售商品住房时,依法向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代为收取的费用,用于日后对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部位和物业公共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护、大修、更新、改造的储备资金。房屋物业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崔先生若向物业公司缴纳了房屋物业维修资金,那么就应该享有对公共设施维护的权益。
样品有瑕疵,出卖人也不能交付与瑕疵样品一样,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凭样品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殊性就表现在当事人是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品质。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但是,如果买受人提供的样品有瑕疵,且买受人不知道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因此,就是样品有瑕疵,出卖人也不能交付与瑕疵样品一样,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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