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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以先宣读起诉状,然后在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展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并且可以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在法庭辩论阶段,详细说明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理...
作为原告在离婚诉讼中需要根据自己的诉讼状进行陈述,庭审过程中,法官在核实完毕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后,会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并问是否有补充,法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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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的问题我们是需要在法院开庭之前就应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在开庭审理的时间之内我们一定不能紧张,以为这是关心我们切身利益的一个事情。离婚的官司在宣判之后我们也是需要查看判决书的然后看看是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不是的话我们是可以上诉的。
所谓的“技巧”主要有两个:一是充足有力的证据,二是思维客观、逻辑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有力的证据是认定事实的依据】 【1】以证据认定事实: 原告提出离婚,首先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和事实依据,让法院有理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存续关系到达终点,无法挽回,应该判决离婚。只有这样,法院才会酌情做出离婚判决。而原告提出事实的真实存在性,需要用证据来加以证实。这个证据就是事实依据。证据越准确、越有分量、越能说明婚姻丧失和感情破裂,越吻合法定离婚条件,判决离婚的概率越高。证据必须与原告提出的事实相关联,真实可靠,经得住检验。 【2】《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证据的“三性”要求: 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认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思维客观、逻辑严谨的语言具有说服力】 思维客观、逻辑严谨的语言表达能力在诉讼答辩中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对事物客观、理智的思维,才能表达出更为准确的意思;只有逻辑合理、用语言表达出来的事物形态能够显示出其真实性的本来面目,才能更加说明问题。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对他人更具有说服力。 在离婚官司中,原告是属于需要离婚的那一方,在法庭上可以跟法官进行陈述,夫妻双方的婚姻已经维系不了。双方只能够通过离婚来解决相关的问题,并且可以举出对方不经营婚姻,甚至可以举出对方对婚姻不忠诚的信息以及双方相关的问题等。
离婚官司被告不出庭会产生的结果是:离婚被告不去法庭的话,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出席判决而言的。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离婚被告不去法庭时,法院缺席判决是有条件的。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离婚被告不去法庭时,法院缺席判决离婚的条件是: 1.法院已经依法送达了传票传唤被告到庭; 2.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正当理由,包括身体发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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