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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
人民法院应当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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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反家庭暴力法》:面对家庭暴力,可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我国首部反家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3月1日起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可以包括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需要送达的主体,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2、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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