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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例如,国家征用农村宅基地一般如何补偿土地管理法关于宅基地的补偿费规定: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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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不受法律保护。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国家明令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 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集体组织同意的,则另当别论。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补偿政策,各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具体的补偿办法有地区差异的。例如:四川泸县《宅基地有偿退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城镇有固定住所或愿意进城镇购房,自愿退出原有全部宅基地(含一户多宅)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统筹使用,且承诺不再回农村建房的。在政府主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对农民原有房屋进行补偿,补偿费归农民所有(补偿标准另行制定),并收回农民农村宅基地。农户享受放弃农村宅基地进城购房补助。同时,根据农民意愿,对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参照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保政策,允许其一次性或分年度购买15年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自行承担,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入户地城镇居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再就业培训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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