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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有两大分类: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且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适用两个以上的主刑。 2、附加刑是与主刑相对应的,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法方法。既能独立使用,也能附加使用。
《刑法》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处罚有两大类,即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以下五种: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内的人身自由,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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